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醫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18號原告 蔡玉鳳
黃偉仁 黃偉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被告國軍高雄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郭武憲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
龔一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郭武憲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因被告之原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已職務調動,由郭武憲於民國103年3月1日擔任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有調職命令1紙可稽,惟郭武憲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被告乃具狀請求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郭武憲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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