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錢竑溢 兼法定代理人 陳麗玲
錢濟時 被告 蔡宜珍
財億製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崇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83號過失傷害致人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錢竑溢、陳麗玲、錢濟時就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83號過失傷害致人重傷案件,對被告蔡宜珍、財億製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吳育汝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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