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醫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醫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上字第7號上訴人 蔡玉鳳
黃偉仁 黃偉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上訴人國軍高雄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郭武憲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院欄中關於「法官黃國川」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甯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甯馨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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