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洪昕芃 原名 謝芷頻 .被告 林志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二0七號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部分:被告林志豪就本案民事賠償事件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志豪被訴肇事逃逸罪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張德寬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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