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交簡字第2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交簡字第22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榮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3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榮杰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上訴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