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廖國昌 被告甲○○現押臺灣台北看守所右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貳拾日內,繳納提解費用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參拾貳元,及郵票費參拾玖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如有經濟上困難,則應檢附相關證明,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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