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丙字第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傷害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並已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奉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年一月七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怡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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