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2311號
上 訴 人 乙○○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品華夏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零陸佰伍拾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