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醫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醫字第11號原告 范瑞珍
范瑞惠 范揚焜 范桂香 羅秀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被告怡仁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典穎 被告 張維揚
謝碧雲
黃歆琇
蔡育蔚 (歿)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一年度醫偵續字第二號醫療過失致死案件偵查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診斷訴外人 范鐘鳳蘭 已罹有二側廣泛性肺炎、亦未給予使用抗生素治療、不當照顧致 范鍾鳳蘭 雙側肱骨上端開放性骨折,血流不止、遲不予轉診送醫,以致范鍾鳳蘭死亡,共同不法侵害范鐘鳳蘭之生命權,應連帶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等語,而原告已業對張維揚提起過失致死之告訴,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度醫偵續字第2號偵辦在案,並就原告所稱醫療疏失之存否,送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則被告是否卻有醫療疏失之認定與前揭偵查案件之結果相關,本院認在該案偵查程序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