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交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丙○○被告兼法定丁○○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簡上字第十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苗栗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郭千黛
法官張珈禎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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