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房份金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原告甲○○被告 何金隆 即祭祀公業 何子旋 管理人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份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請攜帶大帳簿原本至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幸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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