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曾耀聰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五、四三號)暨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七二、六五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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