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54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548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

被告 許榮峰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5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729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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