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88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888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告 李建鴻 原住○○市○○區○○○路0段0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473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10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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