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98號聲請人甲○○
號3樓相對人聯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號3樓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聯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聯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聯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以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國稅局尚未核定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96年度司字第221號及97年度聲字第276號等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8年1月29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