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256號聲請人甲○○
巷32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明德鞋業社、玩具攤販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㈡聲請人投資巨凱鞋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料證明文件及陳報前開││公司最近兩年營業所得情況。│├───────────────────────────┤│㈢提出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含擔任 邱琬如 就學貸款連帶保││證人之債務)並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債權人清冊繕本。│└───────────────────────────┘~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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