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25號上訴人即原告利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0,1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25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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