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貳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