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漢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漢溢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漢溢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共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前揭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確定判決可稽。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
┌─┬──┬──┬─────┬──────────┬──────────┐│編││宣││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犯罪日期├────┬─────┼────┬─────┤│號││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7月│100.08.26│本院101│101.01.31│本院101│101.01.31│││一級│││年度審訴││年度審訴││││毒品│││字3704號││字3704號││├─┼──┼──┼─────┼────┼─────┼────┼─────┤│2│施用│7月│100.11.14│本院101│101.06.29│本院101│101.06.29│││一級│││年度審訴││年度審訴││││毒品│││字1643號││字16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