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4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奕均 (原名 陳君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奕均(原名陳君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陳奕均(原名陳君卉),系統顯示其更名前之姓名為「陳君■」,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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