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44號
原 告 康元豪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范成瑞 律師
陳衍仲 律師
姜林青吟 律師
被 告 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福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月21日上午10時15
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