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96號
原 告 劉秀珍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號3樓之5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玖萬零伍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
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