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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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192號
原   告  吳珮榛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振銘 發支付
  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9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萬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667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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