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002號
原 告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妤
訴訟代理人 廖茂雄
被 告 蔡章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9月13日16時47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肇事車輛),沿臺中市
○○區○○路○段由大興路往祥順路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
○○區○○路○段○○○號前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安全
距離,不慎碰撞原告所有並由訴外人 張宥豪 駕駛在肇事車輛
同車道前方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經送修復後,共計支出修理費用新
臺幣(下同)10,500元(均為工資,起訴時誤載為19,000元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行車執照、估價單、統一發票(三聯
式)、及汽車受損照片3紙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
平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補充資料表、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
判表、暨車損照片共17幀等件在卷可稽;此外,被告對於原
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前開證
據,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