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64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楊芳」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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