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慧明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慶
本件原告與被告 陳金本 即吉本實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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