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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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5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惠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錸通通信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聲請人所附支票發票人為「錸通通信國際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 楊紫 均非發票人,如欲對 楊紫均 為請求,請 陳明 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