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郭子秋被告林俊宏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子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俊宏所犯重利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郭子秋繳納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致無從執行,爰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云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因被告犯重利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予以釋放。嗣被告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5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後,迨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被告經依法傳喚未到,復經拘提未獲;且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亦無故未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執行,而被告、具保人亦非在監執行或羈押中之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上開案號判決書各1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執助字第899號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2773號送達證書、具保人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各2份附卷可憑;又被告之戶籍地址於100年6月13日遷入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份附卷可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從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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