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選上更二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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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選上更二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選上更二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董寶達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春菊 選任辯護人 劉嘉凱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13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唐照明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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