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8年度偵字第98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緩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鐵絲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宇因犯竊盜未遂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8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0年2月16日期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鐵絲1支(108年度保管字第1732號)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涉竊盜未遂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81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情,有該處分書1份附偵查卷可憑,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本院卷可稽。而扣案之鐵絲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