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59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翁楷忻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廖瑋鋒 住苗栗縣○○鎮○○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廖瑋鋒於第三人中彥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查詢保險資料,惟第三人所在地登記於高雄市鳳山區,此有勞保投保單位查詢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