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454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4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周岳 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朱志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4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246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法官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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