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6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堯明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弘凱 (原名 吳敬緯 )
江素潔 (原名 江怡瑱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