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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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313號

原告 劉清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知味軒小吃店即 張曉瑛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知味軒小吃店即張曉瑛」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知味軒小吃店即張曉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6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查報確認「知味軒小吃店」是否為張曉瑛所獨資設立?如屬獨資事業,則請確認被告姓名是否更正為「張曉瑛即知味軒小吃店」?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廖文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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