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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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48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毒品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9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99年度訴字第1598號毒品案件,現由貴院羈押中。聲請人甲○○係被告之母,因被告已無羈押被告的原因與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乙○○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罪名又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若經法院認定罪名成立,可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被告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而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於民國99年10月11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合議庭評議結果,認被告雖涉上開罪嫌重大,然如命具保及限制住居亦可維持審判程序之進行,准予聲請人提出新台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紀凱峰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