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旺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旺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旺昌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定有明文。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及受刑人之意見,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態樣、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及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形式上縱有部分經執行完畢,然附表所示各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仍應就附表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至於前揭業經執行之刑部分,僅係檢察官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如何折抵之指揮執行事宜,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附表:受刑人李旺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08.21108.03.11107.09.0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912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912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0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632號109年度中簡字第632號109年度簡上字第401號判決日期109.05.01109.05.01109.10.27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632號109年度中簡字第632號109年度簡上字第40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6.01109.06.01109.10.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858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858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080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03.13107.12.30108.11.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569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179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6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簡上字第193號109年度訴字第1815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872號判決日期109.08.20109.12.25110.02.25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簡上字第193號109年度訴字第181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11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8.20110.01.30110.09.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727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094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8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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