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甲○○「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情形,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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