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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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42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代理人庚○○相對人群達電子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
樓相對人甲○○
乙○○戊○○丙○○(歿)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群達電子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八德市○○路○○○巷97之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群達電子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八德市○○路○○○巷98之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