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再易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易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九八號
再審原告韋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葉九妹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即 謝秀春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捌拾陸萬伍仟伍佰柒拾壹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民事第十六庭~B1審判長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B書記官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