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一九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郭啟榮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罪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現查上訴人涉嫌另於八十九年間多次竊取被害人 梁秀蘭吳鎮春 等人財物,未據移送併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六九一、九○二四、一一三四六號),是否與本案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余來炎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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