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彰小調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彰小調字第14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8月4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陳雪芬
調解委員 鄭福開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拋棄對相對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相對人承諾此後不再對聲請人有暴力行為,兩造不再重提舊
事,和樂相處。
三、相對人願意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自民國95年9月份起按月於
每月之15日給付聲請人家庭生活費用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陳雪芬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