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143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小字第1433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伍但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向原
告簽訂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十
萬元,借款期間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一
月十八日止,期限定五年,分六十期依年金法按月於十八日
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並約定如有一期未
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自逾期之日起,除仍按原約定利息繳
付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即未依約定繳款,貸款視同到期,
應一次清償,尚積欠本金九萬四千本百九十五元,迭經催討
,被告均不為置理還款,爰依貸款契約之約定,請求判決被
告應給付原告借款餘額九萬四千五百九十五元,及自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語,並提出小額信用貸款契
約一份、還款繳息查詢單一紙等為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一份、還款
繳息查詢單一紙等為憑,核屬相符,而被告又未到庭為有利
於己之陳述或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借貸契約之約定,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借款餘額九萬四
千五百九十五元,及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
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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