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97號原告 林蕊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林䜢州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惟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北市○○○路○○○巷○號九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係物之交付請求權,核係財產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準。查系爭不動產經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估定每平方公尺單價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拾伍元,而系爭房屋總面積為一六六點九三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零伍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尚欠新臺幣壹萬零陸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