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27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景為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7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柯景為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柯景為並無前科,素行良好,並考量被告犯罪動機、被告與告訴人 陳美琪 為朋友關係、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當易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73號被告柯景為男41歲
住臺中市○區○○里○鄰○○街3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景為於民國100年12月11日上午6時許,趁友人陳美琪酒醉之際,未徵得其同意,即擅自拿取其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847巷30-2號住處之鑰匙,並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同日上午8時許,侵入該處屋內。嗣因陳美琪酒醒後發現家中鑰匙不見,經詢問柯景為後,始知上情而報警處理。
二、案經陳美琪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柯景為於警詢、偵訊之自白,(二)告訴人陳美琪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三)復有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檢察官邱鼎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黃麗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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