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41號原告 黃江傑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 被告 洪啟清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路○段○○○巷○弄○號1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而兩造間裝潢契約之履行地係在臺北市○○區○○路83之2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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