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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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56號債權人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謝明招 代理人 洪正憲 債務人 胡淑惠 債務人 蔡德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叁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胡淑惠邀蔡德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04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萬元正,約定以民國124年04月27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2.88%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依約應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05年07月27日及本金236,549元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