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4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陽冠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