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等案件,經甲○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執行羈押。於同年七月八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涂裕洪法官古振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欽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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