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被上訴人長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
王叡齡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錦村~B2法官許明進~B3法官林紀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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