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七二號
再審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 律師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八十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二千元,除已繳第二審八千零一元外,其餘三千九百九十九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欲君
法官蕭艿菁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書記官鄭靜如